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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付加班费法庭判赔偿

搜狐时间:2012-09-27

  用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更应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近日,许昌市中级法院二审依法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维护了被辞退员工获得经济补偿的合法权益。

  2008年7月18日,孙凯与许昌某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后来双方每年都续签一次劳动合同。在期限为2010年6月3日至2011年6月2日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派遣孙凯至许昌某企业担任驾驶员。

  2011年2月20日,孙凯在未向用人单位履行有关告知手续的情况下离职,并于第二天以用工企业不支付2010年12月18日至2011年1月16日间的加班工资、派遣公司不为他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许昌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工企业和派遣公司连带支付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共计7700元,并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2011年3月14日,用工企业以孙凯自2011年2月21日起至今,未有任何理由不向公司请假,擅自离岗为由,将孙凯退回派遣公司。同日,派遣公司以孙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2011年4月25日,许昌市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裁决:用工企业自裁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孙凯2010年12月18日至2011年1月16日间的加班工资633元,派遣公司为孙凯补缴2011年3月份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三项社会保险(2011年1月、2月已在仲裁前由派遣公司补缴)等。但孙凯要求派遣公司支付4200元经济补偿金的申请没有得到支持。

  2011年5月12日,孙凯向许昌市魏都区法院起诉。法院支持了上述裁决,并判决派遣公司支付原告孙凯经济补偿金4200元。

  被告用工企业和许昌派遣公司不服,上诉到许昌市中级法院。

  庭审中,用工企业辩称,孙凯与用工公司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孙凯在没有出车的情况下,加班费无从谈起,即使存在加班费也应由派遣公司承担。

  派遣公司辩称,孙凯擅自离职严重违反了双方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判令派遣公司支付孙凯经济补偿金4200元及补缴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许昌市中级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由于用工企业认可采用手机短信通知司机加班的管理办法,被上诉人孙凯提供了手机短信证明加班的事实存在,一审法院判令用工企业承担加班费是恰当的。

  由于用工企业未支付加班费,派遣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孙凯向许昌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劳动者有权依法请求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计算出来的经济补偿金4200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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