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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假回来,企业竟被转让了

齐鲁晚报时间:2012-09-26

  放了一个月长假,文登某韩资企业20余名职工上班后发现,企业竟转让给了别人,企业负责人也已经回韩国,拖欠的工资却无人支付。职工们遂将企业诉至文登市劳动监察处。经过工作人员协调,职工们最终拿到被拖欠的薪酬。

  今年8月,20余名职工来到文登市劳动监察处投诉,称其所工作的某韩资企业拖欠全厂职工一个月工资。根据工人反映,今年7月,因公司订单减少,全体职工放假一个月。8月,工人上班后发现,公司的韩方负责人已经回韩国,且回国前将公司转让给一吉林籍男子张某。当工人要求张某支付所拖欠的七月份工资时,张某辩称自己与韩方协议购买的仅是工厂内的设备和仓库留存的半成品,欠发的工人工资应当由前任韩资法人承担。职工认为张某的解释不合理,遂向劳动监察投诉。

  实地调查时,张某向文登市劳动监察处工作人员出示了一份他与韩方负责人签订的《工厂转让合同》,合同中标注“合同签订前发生的争议及诉讼由甲方(原韩方负责人)负责,合同签订后发生的争议及诉讼由乙方负责。”据此,张某认定自己购买的只是设备和半成品,对于拖欠的工人工资,其本人不负有责任。

  对此,文登市劳动监察处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工厂转让合同生效后,张某拥有转让的韩资企业所有权,也应承担相应的所有责任,基于此,劳动监察员认为,职工与前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张某接手公司后应继续履行原合同,保证劳动者依法取得工资报酬的权利,最终,张某依法支付了拖欠工人的7月份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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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