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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区分

南国导报时间:2012-09-26

    陆先生问:有个包工头请我去干活。当时说好按天支付工资,但是现在工作已经结束了,他却没有给我一分钱,只留下了一张欠条。请问该如何追讨在这期间的工资呢?是不是向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

  郭忠凯律师回答:有欠条可以证明包工头拖欠工钱的事实。建议你先和包工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判决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关于你提出的问题“是不是向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答案是否定的,你应该向法院起诉。

  原因是你和包工头之间的关系是短期的、不定期的雇佣关系,属于劳务关系的一种,不同于劳动关系,主要由《合同法》、《民法通则》来调整。

  劳动关系是指长期的、稳定的、有定期收入的一种固定关系。主要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如果是因为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才去劳动部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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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南国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