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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到子公司工作 工龄该从何时算起?

萧山日报时间:2012-09-25

    因为公司停止了生产,屠女士不久前从单位离职了,可对于工龄补贴,她心中有个疑问,于是给“法律百事通”栏目打来了电话。

  屠女士从1984年起在临浦当地一家乡镇企业工作。2008年,该公司分出了一个子公司,她就到该子公司工作。今年2月,该子公司停产了。

  在镇政府的调解下,公司的员工们各自拿到了相应的赔偿。但是对于自己的工龄补贴,屠女士还有异议。她拿到的是从2008年算起的工龄补贴,但是她认为,既然现在这个公司仍属于原来的母公司,工龄补贴的时间不是应该从在原来那家公司的时间开始算起吗?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吴学军、席巧玲认为,按《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经济补偿计算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要强调的是补偿按本单位工作的年限。2009年,屠女士到子公司工作,她跟子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就意味着她与母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那么,在2009年离开母公司时,她就应当向其主张经济补偿。而子公司一般都是独立的法人,现在这家子公司只要给她自开始签订劳动合同时起至今的经济补偿就行了。问题是2009年屠女士离开母公司时,以为二家公司是同一家,没有主张经济补偿,如今三年已经过去了,再要主张就涉及到时效已过的问题。

  律师提醒,很多公司之间对内可能是上下管理的关联关系,但对外,除非是没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其他的母子公司都是独立法人,彼此独立承担责任,在法律层面上很难将子公司的账算到母公司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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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萧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