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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签合同遭拒绝员工状告老东家

天津网时间:2012-09-25

    一桩劳动争议案,在仲裁阶段,仲裁机构仅支持了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10544元的请求。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在律师的介入下,劳动者最终获赔289097元。

  赵先生1998年11月2日入职本市一家外资公司。2009年11月3日劳动合同即将期满,人事主管通知赵先生,公司决定不续签劳动合同。此后,赵先生三次向公司人事主管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递交了书面申请,但均被拒绝。

  赵先生向属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损失。2010年8月冲裁机构作出裁决,支持了赵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其未休年假工资10544元的请求,驳回了他的其他请求。赵先生不服,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被告公司不承认解除了赵先生的劳动合同,还称曾给其送达了《续订劳动合同意见征询书》,在赵先生拒绝续订的情况下,才终止了劳动合同。对此,赵先生的代理律师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于雪梅表示,2009年11月11日,公司单方终止与赵先生的劳动合同,停止其工作权限,指派接任者,要求其办理交接手续,已经实质上解除了和赵先生的劳动关系。此外,于雪梅还就赵先生应该享受的权利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应予的赔偿做出了明确的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赔偿赵先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8553元、未休年假工资10544元,二者共计289097元。

  律师点评

  单位违法终止合同

  应支付两倍赔偿金

  于雪梅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据此,原告在被告处连续工作满十年,并多次向被告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告非但不予签订,还单方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明显违法。

  被告所谓的《续订劳动合同意见征询书》是在劳动仲裁后发出的,于雪梅律师认为,此举应当认定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提出的新的劳动合同要约。关于赔偿金的计算,《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律师认为,原告累计工作满20年,《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已满20年,年休假15天,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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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天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