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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私领开发商“奖励”?

新民晚报时间:2012-09-24

    房产中介公司与开发商之间往往会约定一些利益分配方式,而作为具体操作和经手人的公司员工有时却成了老板心头的“痛”。近日,长宁区法院审结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原告中介公司称员工孙蓉蓉私自领取开发商给予的“奖励”,随后擅自离职,诉请返还和“奖励”等值的一半现金。因证据不足,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孙蓉蓉是去年进入这家中介公司工作的,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1800元。在一次销售工作中,她成功向开发商推荐了客户,促成了一个项目合同的成交。随后孙蓉蓉领取了开发商发放的面值1万元的联华OK卡作为“奖励”,就再也没有回到公司上班。

  据中介公司方面说,开发商方面在项目合同成交后,会给中介公司一部分奖励,而孙蓉蓉是以公司的名义私自去领取奖励的。中介公司与每个员工事先也都有过奖励分配方案,即员工收到奖励的50%须上交公司。而中介公司经过多次催讨,孙蓉蓉却拒不退还奖励。中介公司认为,孙蓉蓉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公司利益,而且,孙蓉蓉擅自离职,并未通知公司,也构成了违约。所以,中介公司要求法院判令孙蓉蓉返还5000元的现金。

  长宁法院经过审理发现,原告中介公司提供的作为证据的收据复印件上,并没有相关文字表明这是开发商向中介公司发放的现金奖励,无法证明原告中介公司所主张的事实。而且,孙蓉蓉领取的是联华OK卡,中介公司要求她返还5000元现金也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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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