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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哺乳期维权大不同:允许开除不准离婚

海峡导报时间:2012-09-24

    产妇不上班 遭公司解雇

  周女士今年39岁,她在厦门一家糖果公司工作已经三年。

  2009年中旬,周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高龄怀孕的周女士也非常看重这个孩子,12月28日孩子出生,于是周女士跟公司请了90天的产假。产假从2009年12月29日开始,到2010年3月29日截止。

  随后,周女士就没去公司上班,一直在家坐月子。到了4月2日,周女士回到公司,对经理说“手痛”,要请事假。

  想到周女士刚刚生产没多久,还要哺乳小孩子,公司经理就同意了她的请求,让她请假到5月15日。

  到了5月17日,周女士才回到公司。可没想到,周女士这回上班,也仅上了一天半,就又说“查孕”,要请假7小时。但是,从此以后,她就再也没来过公司了。

  “想到她还在哺乳期,我们公司也不敢辞退她,就一直在等。等了5个多月。”公司的经理表示,这期间,公司派人去叫周女士上班,还寄了告知函给她,她都不理睬。

  于是,2010年11月24日,公司以“自动离职”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

  起诉到法院 索赔5万多

  被公司解雇后,今年3月份,周女士申请了劳动仲裁,遭驳回后,近日她又向海沧区法院提起诉讼。

  周女士认为,公司开除哺乳期妇女是违法无效的。她还认为,在2012年3月15日之前,她和公司签的劳动合同一直没解除。

  因此,她起诉要求,公司要支付给她这几年的“欠薪”,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加起来一共5万多元。

  不过,公司则反驳说,公司针对周女士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是合法有效的。

  在法庭上,周女士说,并非自己不到公司上班,产假结束后,是公司同意她在哺乳期内,可不用到公司上班。

  但是,公司否认了周女士的说辞。据了解,公司解除合同的决定也经过了工会的同意。

  法官说法

  哺乳期妇女也可以辞退

  经审理,一审法官最终采纳了被告公司的答辩意见,认定公司有权开除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判决驳回了周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障了女职工在怀孕、生产、哺乳期的权益。但是,这种权益并不能够被滥用。如果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仍可过失性辞退女职工。怀孕、生产和哺乳不是万能的借口,如存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仍可辞退劳动者。

  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周女士从2010年4月2日开始请事假45天,2010年5月18日请事假1天,此后就没有再到公司上班,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决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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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