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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离职证明骗过仲裁落网法院

法制日报时间:2012-09-24

    借口自己离职是由公司单方面毁约,周某伪造了一份《离职证明》并偷盖单位公章,以此作为证据申请劳动仲裁。结果,仲裁裁定认可了周某的申请,裁定由用人单位向周某支付4万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对于这一结果,用人单位认为自己遭到了劳动者的“碰瓷”,随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后判定,用人单位不需支付这份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1999年8月周某入职北京某服饰公司。2008年1月1日,周某与公司订立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约定周某担任业务主管,每月基本工资1900元等内容。2010年7月30日,周某离职。可对于周某是否自动离职,双方说法不一。

  公司指出,周某离职时私自偷盖了公司公章印文,伪造了离职证明等证据,并在离职证明上谎称是公司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而周某则辩称,自己离职是因为公司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

  诉讼过程中,双方就《离职证明》的真实性申请了鉴定,结果显示周某提供的《离职证明》中所盖公章确与单位公章一致;但是,这份材料是先形成印文后才有的印刷文字。“离职证明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办完离职交接手续后交给我的,至于是先盖章还是先打印我不清楚,也与我无关。”庭上,周某激动地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离职证明》的文字内容出自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仅靠《离职证明》不足以认定公司存在违法解除的行为,周某据此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据了解,仅今年上半年,朝阳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就达2780件。法官介绍说,在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总不乏部分劳动者利用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相关条款,在诉前或诉中通过不诚信手段进行“维权”,这种现象应该引起重视。

  “有的劳动者会故意拖延、拒签劳动合同,并以原单位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补偿双倍工资。”法官说,这些劳动者是利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条款,故意以各种借口长时间拖延不签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及时交还单位盖章确认。甚至有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保管合同的职务便利,将已经签订的合同盗走,以便要求补偿双倍工资。

  同时,还有一部分劳动者存在如上述偷盗单位公章、打印对自己有利的工资证明、打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并加盖公章等方式,通过“碰瓷”单位获取非法利益的不诚信诉讼行为。

  对此,法院表示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法院一方将加强对相关证据的审查,对于伪造证据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同时,法院建议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标准等相关事项、建立考勤登记等日常管理制度,并强化公章管理,通过完善制度,共同防范和杜绝劳动者虚假诉讼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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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