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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须职工同意

扬州日报时间:2012-09-20

   酒店高管、电梯维修工等特殊岗位,经常需要突击性加班,作息时间难以固定,则按“特殊工时工作制”计酬。有些中小企业钻“特殊工时制”空子,利用不定时工作制拒绝支付加班工资,利用综合工时制让职工超负荷加班……针对上述企业滥用特殊工时制度的种种现象,昨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今后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须先经职工同意。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企业的书面同意。

  新规

  申请特殊工时制要协商

  特殊工时制,相对于每天8小时的标准工时制而言,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主要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目前实行特殊工时的包括企业中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营销人员、出租汽车司机等。

  譬如,在一个生活小区,可能会经常在晚上突发状况,比如爆水管,电梯故障等等,需要维修人员临时处理。按照相关规定,物业公司的工程维修人员,生产企业、文化公司的推销人员,酒店高管等都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目前全市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情况总体良好,但也存在重视程度不够、管理不规范等突出问题。为此,市人社部门在《通知》中要求,企业提交“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材料时,还要提供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制定的实施方案,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对实施方案的意见,更加尊重劳动者的真实意愿。

  今后,企业安排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用工单位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被派遣劳动者和劳务派遣企业的书面同意。

  监督

  特殊工时算加班费有法可依

  以往,非标准工时岗位劳动者的加班费、休假等问题,企业操作弹性较大,常引发劳资纠纷。《通知》制定实施,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履行特殊工时审批职责。坚持实施标准工时制度为主、实施特殊工时为辅的原则,对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对照条件和程序规定认真把关。市人社部门通过集中管理、数据上传和标准对接,公开审批,接受社会监督。

  《通知》特别强调,特殊工时制度的执法检查重点在加班工时计酬方面。根据法律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当劳动者在一个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内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时,单位需要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区分休息日,所以没有休息日加班支付工资200%的工资报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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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扬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