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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换名改制 员工工龄不能中断

劳动午报时间:2012-09-20

    某自2003年3月起在某电力安装公司从事电力安装工作。后公司改制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并将所有资产投入改制后的公司。王某继续在公司工作。

  前不久,王某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时,双方就王某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发生争议。

  法律人士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本案中,由于企业改制及公司变更,王某所在的公司变更了名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这些变更均不影响王某劳动关系的连续性,其工作的年限,也即工龄应当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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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