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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也应缴存公积金

每日新报时间:2012-09-19

    部分单位目前对于职工的公积金缴存还有不规范行为存在,市公积金中心针对试用期人员等情况的公积金缴存问题进行了解答。

  市民小张通过本栏目咨询:“我是一名新参加工作的大学生,还在试用期,请问这段时间单位应不应该给我上住房公积金,具体上多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表示,“单位应自与您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之日第二个月起为您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当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为单位确定的缴存比例,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对于单位不交公积金的情况,职工又该如何维权呢?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解答表示:“您可以到所在区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分中心或管理部门反映单位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关情况,需要携带以下资料:身份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等证明文件。对单位逾期不交或者少交住房公积金的行为,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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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每日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