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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了试用期却不给发工资

齐鲁晚报时间:2012-09-19

    市民孙女士在经区一家餐馆中工作,经理说试用期为3天。可是孙女士工作了4天,第5天经理要辞退孙女士并称未到一个月不能发放工资,这让孙女士觉得很恼火。

  近日,市民孙女士说,她在经区长峰附近找了一份工作,主要负责餐馆的人事方面,餐馆经理承诺,只要在三天内招到服务人员,孙女士将通过试用期,成为正式员工并负责餐馆其他业务。没想到第五天早上,经理称,孙女士不适合餐馆工作将她辞退,并表示未工作一个月可以不支付工资。

  孙女士说,“为啥我工作前三天不说不适合,过了试用期后才要辞退,为啥连这4天的工资都不给?”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餐馆经理,他说,孙女士虽然过了试用期,但是“感觉孙女士工作不认真,不适合餐馆工作,所以不能给她工资。”

  记者电话联系了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的刘律师,他说,餐馆不给工资这一行为不合法,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构成劳动事实。在试用期内,员工可以随时辞职,但单位辞退员工仍需要有正当的理由,孙女士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申请调查。最终,经过多方协调,餐馆支付了孙女士200元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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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齐鲁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