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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不能由多数职工“说了算”

扬州时报时间:2012-09-18

   “劳动者如若同意可以不交保险,直接拿补贴”、“因单位订单可以加班无时间限制”……一个个看似通情达理却不合法的规定,相信不少人曾经遭遇到过。记者昨天获悉,针对如此不规范的集体合同,市人社部门特别发布了《关于印发集体合同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今后用人单位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那么集体合同到底跟劳动者有啥关系呢?对劳动者的权益又有啥帮助?记者邀请专家对新规范进行全面解读。

  大部分职工签字就算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

  ●案例:小张是一家机械公司的设计师,公司工会与职工代表签订了一份包括工作时间、女职工权益保护、基本工资待遇等内容的集体合同。小张发现,公司经常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却很少发放加班工资。最让小张愤怒的是,大家的收入主要是工资,奖金则是公司年终根据职工的业绩来发放,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小张联合几名职工多次要求公司对此予以规范,还要求与公司签订关于加班费和奖金分配方案的集体合同,都无功而返。

  ●说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加班工资和奖金分配作为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畴,可由企业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予以规范。

  劳动者主张将职工加班工资、奖金分配纳入集体协商时应注意几个问题: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未经讨论通过的集体合同不能对抗职工和用人单位,也不具有相应法律效力。集体合同需由工会或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来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签订主体是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工会或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都是全体劳动者的代表。没有通过相应合法途径,不能单凭企业大部分职工签字就推定该合同为集体合同;集体合

  同订立之后,应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如劳动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该集体合同才能生效。

  另外,集体合同的生效需要履行以下程序:集体协商、双方签字、报送审查备案和公布。

  企业“家规”对抗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法律效力大于规章制度

  ●案例:徐先生是一家国企的职工,因患重病请了长病假,当初企业按集体合同约定,承诺基本工资将全额发放,直到其符合办理退休条件为止。后因效益滑坡,企业决定职工病假工资打折发放。徐先生不答应,双方打起了官司。

  基本工资突然被打折,徐先生当然不答应,于是状告企业,并提供了一份双方当初约定基本工资足额发放的集体合同。企业也不甘示弱,拿出一份后来内部印发的、规定病假工资打折发放的红头文件。“判决结果是企业败诉。

  ●说法:“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大于企业内部的规章制度,病假工资应按集体合同约定发放”。专家解释说,集体合同是职代会通过的,其法律效力要大于企业管理层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在职工薪资增长方面,相关法律目前并无硬性规定,“但有一个群体,即经过培训、在服务期内的企业职工,其在服务期内的工资水平必须按规定增长。”

  企业拒绝解除集体合同有理?

  集体合同也可变更、解除

  ●案例:小刘是一家公司的销售经理,该公司集体合同因公司兼并与行业发展而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工资少了一半,岗位也被调整得乱七八糟。小刘等人要求公司解除合同,公司强硬拒绝,并表示该集体合同已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对企业和全体职工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小刘向工会反映,工会代表与公司协商不成依法申请仲裁解除集体合同,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工会的申请。

  ●说法: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一样可以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变更,主要指双方于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之前,因订立合同条件发生变化依法对合同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法律行为。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在集体合同签订后未履行完毕前,因某原因致使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法律行为。如果订立集体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对其进行变更与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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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扬州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