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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失业险失业两个月内别忘申领保险金

中国江苏网时间:2012-09-17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哪些人能够办理?要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领取?”近日,晚报报道了宿迁市失业保险金人均待遇标准已达709元/月,不少市民对此非常关注并致电本报咨询相关问题。

  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宿迁市目前在领失业金人数为4109人,其中市区为1050人,今年就增加了500多人。而随着申领人数的增多,还出现极个别失业人员伪造个人经营手续,试图一次性骗领失业保险金的新问题。

  每月保费仅需参保人员工资的1%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市人社局就管中心失业保险科科长张长海表示,根据2011年7月出台的《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事业是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从而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张长海告诉记者,可以参保的人员主要包括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其他单位和人员。这些用人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参保人员失业后,就能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据介绍,失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的2%,参保人员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1%。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参照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失业保险金最长可领取两年 

  “参保人员必须满足三个条件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二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三是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张长海说,用人单位与参保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其出具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而失业人员要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登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根据《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目前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543元至800元,今年以来人均待遇标准为709元/月,同比增长244元/月,增长54%。”张长海介绍说,在领取时限上,每参保1年以上可领取两个月的保险金,累计缴费不足5年的,最长可领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的,最长可领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最长可领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可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划算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近年来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中,还有在“从事个体经营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可以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这条规定上动歪脑筋的。

  对此,张长海奉劝还有这种想法的人不用再白费力气了,“如果有前来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我们首先会要求其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其次我们还会对其经营场点进行上门实地核实,所以骗领的根本不可能通过。”

  记者还了解到,如果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将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比如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费就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失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我市还会对失业人员提供“131”就业服务,即一次免费职业培训、三次免费职业介绍和一次职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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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中国江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