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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窥探”管理:谁给企业的权力?

工人日报时间:2012-09-17

    9月11日,有媒体报道, 青岛80后小伙和朋友开发了一款软件,只要在公司的电脑上安装,老板就能清晰地看到每个员工在干什么,甚至连员工曾经浏览过的网页、聊天内容,软件都能一一记录下来。

  不少老板对此软件很欢迎,认为软件能杜绝员工上班时间玩游戏、网购等问题。但员工几乎清一色反对。有人说:“就算是我们一直在工作,也有一种光着屁股跳舞的感觉,一切都在别人的监视之下,总是有点不舒服,干起活来分心。”

  近年来,在办公室安装摄像头,对员工的电脑加以监控,甚至对员工进行GPS定位,成了一些企业惯常使用的管理手段。但是,企业的过分监控,不仅会给员工带来压力也会因使用不当触犯法律。因此,在企业管理权与员工隐私权之间形成了一对不好平衡的矛盾。

  企业有权“监控”

  完备的管理制度是企业赖以生存和规范运转的重要保障。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都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法》第十九条还规定了“劳动纪律”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

  因此,企业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制定企业管理细则、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在劳动合同中规定劳动纪律等方法来达到督促员工履行劳动义务、约束员工行为的目的。

  员工有权“保密”

  一般而言,隐私权包括通信秘密权与个人生活秘密权。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对其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资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权利。

  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经历了一个逐渐由弱变强的过程。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并没有规定公民享有隐私权,直到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正式明确了隐私权是一项单独的民事权益。

  企业有依法管理员工的权利,目的是维护劳动秩序、提高生产效率;与此同时,法律又明确保护公民的隐私权,那么当企业的管理权可能侵犯到员工的隐私权时,就会产生权利的冲突,此时该如何平衡这两种权利?

  相比之下,公民的人格利益显然处于更高的价值位阶,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作为人身权利的隐私权应当比企业的管理权更优先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企业行使管理权应当在不侵犯员工的隐私权的范围内进行。

  “监控规章”必须告知员工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换句话说,企业可以制定相关规定,采取一定手段来监控员工的工作状态从而管理员工,但所有规章制度必须向员工公示。

  如果企业采取“秘密监控”的方式侵犯了员工的隐私权,员工可以通过法律维权。《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此外,被侵权人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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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