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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主张双倍工资诉讼请求被判驳回

江苏经济报时间:2012-09-07

    日前,金湖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张某要求被告金湖县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2010年9月,被告金湖县某公司聘用张某为公司总经理,并下发了聘书,聘用期限为2年,公司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公司各部门,文件中注明年薪8万元,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年3月,双方因故解除聘用合同。后张某以被告金湖县某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县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双倍工资7万元,仲裁委于今年7月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金湖县某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是被告金湖县某公司聘用的总经理,属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被告虽未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但被告向其下发了聘书,并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公司各部门,文件中明确了工资待遇。聘书及文件具有劳动合同内容,如果机械地以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而要求被告公司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不利于公司发展,也有失公允。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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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江苏经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