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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女性每天工作不超8小时

长江商报时间:2012-09-07

   “五险一金”本是对劳动者的一种保护,可有的餐饮服务行业90后女员工却认为,签合同限制了她们跳槽的自由。这是近日武昌区妇联和该区政协组织的一项非公企业女职工“四期”保护情况调查发现的问题。

  “四期” 劳动权益保护是指: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权益保护。今年上半年,武昌区妇联会同该区政协,先后到爱尔眼科、巴山夜雨、新华保险、东湖包装公司、中光连接器、天虹彩印、九龙大酒店、开特等8个具有代表性的非公企业及区总工会,实地调查走访。

  据了解,武昌区非公企业从业女工171363人,占非公企业从业人数的61.2%。此次调研共发出调查问卷340份,回收326份,其中有效问卷321份。调查内容包括:妇女劳动保护知识的熟悉度、态度、行为及需求、“四期”劳动权益保护状况等一共38个问题。

  问卷调查显示,女职工“四期”保护基本落实。女职工在怀孕期间,能够保证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的占76%;怀孕期间不加班,并且能够享受1小时休息时间的女职工占84.2%;怀孕期间享受法定产假,并享有工资和生育费用报销的占88.9%。

  调查同时发现,由于非公企业多、小、散、杂的特点,受企业发展规模、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党群组织建设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四期”保护仍有死角,加班加点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社会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落实,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还需加强。

  数 据

  逾一成女职工未享受产假待遇

  调查还发现,个别规模型非公企业经营管理者,甚至将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问题视为企业包袱,使得女职工的“四期”保护没有完全得到落实。

  调查问卷显示,仍有11.1%的女职工没有享受国家法定的产假待遇;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或生育津贴的占9.9%;怀孕期间仍要加班的占8.8%,怀孕7个月以上未安排一定休息时间的占8.2%;没有安排哺乳时间的占7%;21.2%的女职工表示企业不能按月发放卫生费,28.3%的女职工对企业发放卫生费情况并不清楚。经期保护相对较差。

  超半数女职工“自愿”加班

  加班加点现象不同程度存在。部分非公小企业发展规模小、经济效益差、法律意识较淡薄,受利润驱使,随意要求职工加班加点、延长劳动时间的现象仍有发生,自觉或不自觉地削弱了对女职工的“四期”保护。

  武昌区妇联走访调查发现,有35%的被调查对象每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54%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如果企业采取计件工资制,主张节假日休息或不加班,为避免工资收入减少,她们就会“自愿”不休息或加班。

  为了避免与企业发生纠纷,处于弱势的流动妇女一旦怀孕,通常的做法就是自动离职,返回原籍生养孩子,并不能够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向所在企业要求享受孕期、产期、哺乳期应享受的权利。

  有女职工称签合同限制跳槽自由

  调查表明58.3%的流动妇女文化程度在高中及以下,在这类妇女中,明确知道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内容的只占58.1%,甚至还有5.4%被调查对象完全不知道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企业工会反映,多数流动妇女受自身综合素质的限制,就业的职业层次较低,不同程度地存在雇用观念、短期行为,重挣钱、轻维权等现象。特别是一些在餐饮服务行业的90后女员工,并不认同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五险一金”是对她们劳动权利的保护,认为工资本来就低,不如将国家补贴直接发放来得实惠,签订合同制约了她们跳槽的自由。

  建 议

  出台政策给女员工较多的企业减负

  对此,武昌区妇联建议,要加大宣传力度,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女职工的整体素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检查监督力度,敦促企业守法,规范用工行为,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保障女职工合法的劳动权益。

  工会组织要继续发挥“娘家人”、“代言人”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企业和职工代表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健全调解、仲裁、诉讼维权机制,快速有效地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女职工合法的劳动权益。

  武昌区妇联和该区政协还建议,能出台配套政策,使女性用工较多的非公企业不因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而客观上增加负担,从而保证企业间的公平竞争,消除性别歧视。

  武昌区妇联还提醒,女职工自身也要加强妇女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基本社会保障及提升文化素养等方面知识的学习,增强自我保护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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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长江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