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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战略调整,不能随便开人

新商报时间:2012-09-06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份,小胡到一家外企担任销售总监,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月薪2万元。工作期间,小胡凭借自己多年积攒的人脉关系和出色的工作能力,连续两年都创造了不错的销售业绩。

  今年7月份,因市场原因公司决定撤出中国市场,于是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向小胡下发通知,要求小胡半个月后离职,并办理相关的手续。

  小胡接到通知后非常气愤,认为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法,根本没考虑到他为公司所做的贡献,属于典型的“过河拆桥”。他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但遭到公司的拒绝。无奈之下,小胡来到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

  [律师点评]

  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告诉小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那么本案中公司所谓的“市场情况不好”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呢?按照相关规定,“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公司因市场不好而进行的“经营战略调整”并不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

  另外,公司进行经营战略调整,可以与小胡协商,调整工作岗位,在双方不能就新的工作岗位达成一致时,公司才可以解除小胡的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未与小胡协商就单方解除合同应属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小胡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

  论典律师提醒:用人单位不能以牺牲员工利益为代价进行经营战略调整。公司因发展需要,确实要裁员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通知义务,并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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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新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