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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虚假报销被辞告爱立信索数十万

南方日报时间:2012-09-06

    因不服劳动仲裁中认定“虚假报销”的裁决,原爱立信广州分公司员工邓某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2011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15日的工资、经济赔偿金299000元、待通知金13000元及体育津贴5000元。该案于昨天开庭审理。

  2011年7月,爱立信公司称将召回正在清远工作的邓某另行指派工作,同时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交给他,同意支付40万元作为补偿金。邓某认为爱立信是违法解除合同,拒绝签字。同月,爱立信再次发函,指出邓某能力不足,不能胜任工作岗位。

  同年8月,爱立信以“虚假报销”为由,按照公司手册中“欺诈、徇私”对邓某作解雇处理。邓某认为,“旷工”、“虚假报销”仅是爱立信为达到违法解除合同但不支付赔偿金的借口。2011年12月15日,邓某离开了爱立信。经越秀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邓某“虚假报销”,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爱立信向邓某支付12月1日至12月15日的工资。

  邓某认为“虚假报销”的裁定不符事实,因此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

  据邓某讲述,2011年4月至6月,邓某受公司派遣前往清远。期间,他入住清远一家五星级酒店。因需要,邓某常常往返广州和清远两地,并按规定报销出差费用。同年3月,邓某母亲确诊为白血病晚期。“为了方便联系,出差期间把自己的私人手机留给在广州照顾母亲的哥哥,申请了一部移动公司提供的测试用手机用于工作上的联系。”

  爱立信公司则称,邓某所谓的“私人手机”是公司提供给员工工作专用的,不允许公司员工以外的任何人使用。爱立信还从中国移动提取出邓某2011年4、5月间的通话记录,显示期间有的通话接听拨打地都在广州。公司由此怀疑邓某期间根本不在清远,应作旷工处理;而且人不在清远,却报销清远的住宿,属“虚假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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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