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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未能达成新协议员工辞职

河南法制报时间:2012-09-04

    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因未能就新的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辞职,被“东家”以擅自拿走硬盘、删除技术资料为由处以巨额罚款,后又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判决“老东家”败诉。

  张俊(化名)原是许昌市某铸造公司技术部门的负责人。2007年4月5日,公司与他签订聘任合同,聘任他为技术部经理。2009年12月30日,聘任合同到期后,双方商议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在不知不觉中张俊又在原单位工作至2010年2月。

  眼看自己的合同诉求得不到解决,张俊决定辞职。然而让他想不到的是,公司随后以他拿走所有技术资料硬盘,给公司造成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为由,作出处罚决定书,罚他5万元;同时下发通知,于2010年3月30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要求他支付违约金3万元,并请求法院判令张俊赔偿公司损失及违约金共计8万元。

  庭审中,该公司认为,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未解除合同并继续履行,依法应视为双方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原聘任合同对双方继续有效。在合同继续履行期间,张俊私自将公司存于电脑的所有技术资料硬盘拿走并删除了4种复杂机械图纸资料,使公司无法正常生产和经营,经多方说和,张俊20多天后才拿回,给公司造成数十万元经济损失。同时,张俊拿走硬盘后无故旷工一个月,依据聘任合同规定要求其支付违约金3万元合情合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商议订立新的劳动合同未果,张俊离开原告单位应视为被告不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原告以被告擅自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被告张俊支付3万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称被告张俊拿走技术资料造成数十万元的经济损失,证据不足,其要求张俊赔偿5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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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