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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代表所签集体合同 对全体职工都有约束力

劳动午报时间:2012-08-31

    苗女士所在公司的职工代表与公司签订了一份集体劳动合同,内容涉及劳动报酬等。苗女士在合同草案提交全体职工讨论时,就劳动报酬提出了更高需求,但没有通过。集体劳动合同签订后,苗女士表示自己并未参与签约,可不受该合同限制为由,并单独要求增加工资。

  法律人士表示,《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上述规定,集体劳动合同就有效,个别员工不能因不合自己的心意而否定其效力。

  综上,本案中,苗女士应受集体劳动合同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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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