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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因拒不支付201名员工劳动报酬获刑

人民网时间:2012-08-30

   8月27日,温州永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该案的两名被告人吴某、王某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据悉,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永嘉法院判决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吴某与妻子王某均来自浙江丽水,2010年10月两人在永嘉县东瓯工业区杰豪工业园内成立了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由王某任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财务,吴某任总经理,负责公司经营管理。

  2011年由于公司经营效益不好,吴某开始向温州、瓯北等地的一些担保公司借钱用以资金周转,但公司生产没有起色,还是一直亏损。

  2011年8月30日,白天还在正常上班的吴某,因担心无法承担债务,连夜转移了留在公司内的成品鞋、原材料、电脑及一些办公用品,当晚就驾驶着自己的保时捷轿车携带妻子王某及孩子逃到了湖南株洲以逃避支付公司员工的劳动报酬。而一些大件机器设备因为无法搬走,都还留在公司。后两人经永嘉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仍拒不支付。

  同年10月25日,永嘉县人民政府动用应急周转金409054元、变卖温州部落之神鞋业有限公司设备得款375000元、并由杰豪集团代为垫付289920元,共支付了该公司员工工资共计1073974元(其中有9人未来领取,共计工资14895元)。

  2012年1月31日,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罪行。同年4月1日,吴某和王某清偿了县工资支付应急周转金409054元,并与杰豪集团达成了还款协议。后经核算,两人逃匿时尚欠该公司201名员工工资共计1098869元。

  永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吴某、王某共同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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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