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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未休年假状告原单位 法院判补发两倍工资

重庆晚报时间:2012-08-30

    炎炎夏日,上班族都想到凉快的地方彻底休整一下,所以眼下正是各单位职工申请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假)的高峰期。你觉得单位会同意你休年假吗?不休年假有没有补偿?年假期间的工资该如何计算?

  如果你有这些疑问,请看看艾小姐的案例———她在职时未享受年假,离职后把原单位告上法庭,重庆晚报记者昨天从渝中区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该企业按200%工资标准补发。

  工作期间未休年假

  公司没给相关补偿

  艾小姐告诉法庭,她于2010年1月28日到一家电器售后服务企业工作,工作岗位是信息员,负责接听客户安装报修电话,然后把信息录入电脑,并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服务。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奖金组成,每月约1900元。

  艾小姐诉称,每月1日是公司发工资的日子,每次都是以现金方式发放。到2011年10月27日,她不再到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公司未安排她休年假,也未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所以她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874元。

  自行搜集相关证据

  证明自己员工身份

  艾小姐诉称,她在公司上班期间,公司没与她签订劳动合同,也没给她购买社会保险。

  为证明自己的员工身份,艾小姐向法庭提交了公司盖章的工作证和《空调安装信息费确认表》,工作证上有艾小姐的姓名,级别是服务主管。信息确认表的制表人也是艾小姐的姓名。

  艾小姐还举示了两份派工单,这是她从电脑上自行拍摄的,以此证明自己的入职时间为2010年1月28日。

  法院按天计算年假

  应付报酬三百多元

  由于该公司拒绝出庭,法院缺席进行审理。

  法院认为,从艾小姐出示的工作证和安装信息费确认表,能够确认艾小姐从2010年6月1日起为该公司提供劳动。因派工单未加盖鲜章,且是艾小姐自行拍摄取得,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所以对她主张的开始工作时间为2010年1月28日不认可。最终,法院认定艾小姐和公司的劳动关系时间从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0月26日。

  法院表示,因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已安排艾小姐休年假或已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应承担不利后果。所以,艾小姐应当得到未休年假的工资补偿。

  至于年休假工资计算标准,按照国务院相关条例规定,只有工作满1年以上的才能享受年假。艾小姐的工作时间为1年4个多月,而4个多月时间应享受的年假为2天。为此,计算出的2天年假的工资报酬为349.4元。

  法院遂判决该公司支付349.4元。

  追讨未休年假报酬

  诉讼时效只有一年

  重庆晚报记者了解到,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性质存在争议,司法界有人认为是福利待遇,有人认为是劳动工资,不同的定性,反映到劳动者的权益维护上就不同。

  如果是福利待遇,诉讼时效为1年。如果职工两年以上未享受年假,离职后起诉维权,就只能主张最近一年未休年假的工资;如果是劳动工资,虽然诉讼时效也是1年,但其离职时可把前几年未休年假的工资,以拖欠劳动工资为由一并要求支付。

  对此,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洪波认为,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属于福利待遇,而非劳动工资报酬。因为年假本来属于员工应当享受的一种福利,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是针对年假这种福利未能享受时的一种补偿,也可以说是年假的一种替代享受方式,其性质并未改变,并非是一种工资待遇。

  重庆汉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冯乔兵称,年假的假期无疑是福利待遇,但在年假期间,劳动者本来是无需工作的,用人单位在国家强制休假期安排劳动者工作,当然应当依法向其支付300%工资。如果未休假而补发未休年假的工资,理所当然属于劳动工资范畴。

  哪些人可以享受年假

  渝中区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蔡彬称,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从2008年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所以,只要是上班族,不管是老总还是基层职工,都有享受年假的权利。

  年假的时间如何计算

  蔡彬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假10天;已满20年的,享受年假15天。

  蔡彬说,休年假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可以分段休,也可以一次性休。如果休假期间跨双休日或者国家法定假日的,不计算在年假内。比如,享受10天年假的职工,可以分两段休假,每段可以休9天(即5天年假加一前一后两个双休日)。

  跳槽前后工龄怎样算

  现实生活中,因人才流动频繁,许多人跳槽后的原单位工龄,还能计算在一起享受年假吗?

  蔡彬对此表示,根据对年假条例的理解,应根据职工连续工龄计算年假的休假时间。比如职工在甲单位工作5年,跳槽到乙单位后,其第一年到乙单位应享受的年假仍为5天。但是,该职工需要证据(比如个人档案)证明其在前一单位的工作年限。因为一旦因年假问题起诉到法院,就需要这方面的证据。

  蔡彬称,职工跳槽的月份没有固定性,不一定都在年初。而职工在新单位享受年假天数,有一个计算公式(左图2)。如果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就不享受。

  比如职工是5月1日跳槽到新单位,其连续工龄在1至10年,其第一年在新单位应享受年休假为3天。

  未休年假工资怎样算

  蔡彬称,年假是强制性假期,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职工休年假。单位在工作任务紧、人手不够时,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假。如果一直无法安排休假,应按照劳动者本人应享受年假当年平均日工资的300%,计算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如果职工正常工作期间领取了工资,就应补发200%)。

  南岸区法院民三庭庭长廖有龙称,未休年假工资计算有标准公式。

  在每月应得工资组成中,包括基本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得工资为用人单位代扣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以及其他扣款前的工资。所以,年工资收入计算公式为:前十二个月应得工资总额-前十二个月加班工资总额。

  以职工税前平均月薪5000元计算,职工应享5天年假而未休的,其应得未休年假的工资为:5000÷21.75×300%×5=3448.28元。

  未休年假3种情况

  单位强制休

  职工不愿休

  渝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易先生称,如果单位强制职工休年假,而职工本人不愿休的,是职工自己放弃休假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不应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只能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

  单位工作忙

  职工无法休

  易先生称,一些单位确因工作忙、事务多等原因,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在征得职工同意后,可以不安排年假。但是,要按照该职工300%的工资标准支付年假工资报酬。

  职工不申请

  单位不安排

  易先生称,单位每年都应制定好休年假计划,强制安排职工休年假。对于职工不申请年假、单位也不强制安排的这种情况,双方应该进行协商,单位要么安排职工补休,要么支付300%的工资报酬(如因职工已领取正常工资报酬,则只补偿200%)。单位如果既不安排补休,也不支付报酬,则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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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重庆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