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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需慎之又慎

新华网时间:2012-08-29

   “不少用人单位对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单方解除权理解不够,导致其在行使单方解除权时出现偏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2011年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指出。

  有一典型案例:员工沈某在工作岗位上晕倒,随后入院治疗,若干月后,公司以沈某在此期间累计旷工达11天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关系。而沈某则认为自己已按规定请假,不存在旷工事实。在庭审中,公司提供的公司考勤记录并不完整,且该公司日常执行的请假手续也不规范,存在随机性。法院认定,沈某已履行告假手续,虽然可能存在延迟情形,但有客观原因,而公司在明知沈某患病的情况下认定沈某旷工过于苛刻,属于违法解除合同。

  上海黄浦区法院表示,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时最常用的理由是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实际上,要运用这一条,用人单位应慎之又慎,需综合考虑规章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公示、是否合理、劳动者违反规定的情节是否严重等。

  此外,“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也是用人单位无过失性单方辞退劳动者的常用理由。如员工熊某作为公司业务员,连续数月未完成基本业务指标,公司认为是“不能胜任工作的表现”,但公司未安排熊某培训或调整岗位即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法院认定公司该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且还要经过对劳动者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无法胜任时,才能以提前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为代价辞退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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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