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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否符合计生规定 流产可享受15天产假

都市快报时间:2012-08-28

    今年4月,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施行,这项呵护女职工的新规改变着劳资关系。昨天,兰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一起典型劳动仲裁案件,浙江女职工可从鲜活案例中明白自己新增的权利。

  今年5月初,未婚女职工李某发现自己怀孕两个多月,当月底,她以需要做流产手术为由向单位请产假15天,单位不批准;而后,她将产假改为事假,请假15天,单位仍不同意,无奈,她只能“旷工”做了流产手术。

  15天后,李某回到单位上班时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告知因旷工已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她向单位提出请求,希望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遭到单位断然拒绝。

  李某向兰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享受产假待遇,并且继续劳资双方的劳动合同。

  兰溪市人保局说,这场劳动仲裁争议的焦点在于非婚生育是否享受产假,最终仲裁调解成功,调解结果是:非婚生育享有产假,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他方面双方互不追究。

  案件经办人说,这是中国法律保护女职工的大进步,刚废止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有这样的表述:女职工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劳动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新法规删除了这条规定,可以理解为对女职工的保护不再区分是否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意味着“无论什么原因,女职工享有平等的生育保障”。

  既然李某享受产假,那么,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步入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单位不仅应无条件批准李某的产假,也不能辞退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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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都市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