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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需提前30天“打招呼”

扬州日报时间:2012-08-27

    近日,江苏省人社厅下发《关于印发企业裁减人员报告受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明确用人单通过采取减少工作时间、适当降低工资等积极的补救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少裁员;对于确需裁员的,应当优先留用三类人员。记者了解到,这也是江苏省首份“裁员规范”。

  据悉,企业在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以下三类人员: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如果单位在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人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确需裁员的,应当制定裁员方案,依法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同时应当依法支付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金,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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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扬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