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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反悔要报酬 申请仲裁被驳

劳动午报时间:2012-08-14

    某酒店业务主管小苏的劳动合同到期时,酒店不想与之续签,双方签订协议:由酒店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补助等共计1.9万元,小苏放弃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诉求。两个月后,小苏发现还有部分加班费和业务提成没发,遂反悔,要求酒店支付这些费用,遭拒后,他申请了仲裁但被驳回。对此,工会律师武丽君提醒广大劳动者,签订协议时要谨慎。

  合同终止签协议 约定不再有争议

  2010年1月小苏被聘为业务主管。经过两个月的试用期,酒店与他补签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10年1月1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每月基本工资1800元,另外加业务提成。

  去年11月,酒店股东发生变化,新领导决定在劳动合同到期时不再与小苏续签,并让人事部通知了他。

  随后,酒店拟了一《协议书》,约定在2011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时与小苏终止合同,酒店按平均每月4500元的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两个月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公司根据小苏个人的情况,再额外给其补助1万元,两项合计1.9万元,但小苏必须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完所有交接工作和离职手续,双方自愿放弃涉及劳动关系的其他诉求。

  协议生效后反悔 申请仲裁被驳回

  当记者联系小苏采访时,他在电话里告诉记者,当初签订《协议书》时,是人事部事先打印好然后让他签名的,说上面约定的补偿数额是按国家规定计算出来的,如果自己不签字就不能结算工资,他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只好签了字。

  后来他打开《协议书》仔细算了一下,后悔当初在上面签了字,因为他发现平常加班和未结清的业务提成还有2万多元,单位没给自己,即使扣除单位给的1万元补助后还差1万呢。为了少给钱竟让自己签协议,他要求酒店支付加班费、业务提成等共计2万元,领导不给,他就到仲裁委申请了仲裁。

  朋友告诉他,若能证明酒店这种做法属欺诈行为,使他对协议内容产生重大误解,造成其权益被严重侵害,他就可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业务提成等报酬。可他没想到,近日仲裁委驳回了他的请求。

  酒店张经理则告诉记者:“我们以为协议签了,钱也全给了,这事就结束了呢,没想到不久他提出让酒店支付加班费、业务提成等共计2万元。领导不同意调解,所以他就到仲裁把我们告了。”

  协议具有约束力 签字务必要慎重

  针对这起劳动争议案件,记者采访了丰台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工会调解员、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律师武丽君。武律师说,如果小苏没与单位签订《协议书》,那么加班工资、业务提成的2万元补偿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但签了协议之后就很难再主张权利。

  武律师指出,小苏若要想推翻双方的协议,必须证明其在签字时受到了胁迫、欺诈导致产生重大误解,但是这些都需要证据,可小苏提供不出相应的证据。所以,《协议书》被仲裁委认定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都要履行。最后,吴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在与单位签订相关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慎重,以免仓促签字,使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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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劳动午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