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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交通事故该不该算工伤 ?

工人日报时间:2012-08-13

    在河南省医药超市有限公司郑州一家门店工作的王女士,下班后先送同事回家,不料途中遭遇车祸身受重伤,于是她向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结果被单位告知“因为是送同事回家,不能认定工伤。”

  王女士住在中原区秦岭路,因离单位较远,每天骑电动车上下班。同事刘女士也住在附近,两人经常结伴而行。

  2011年5月16日晚上10时许,王女士和刘女士下班后一同回家,刘女士当天未骑电动车,王女士便骑车捎了刘女士一段。没想到,她刚将刘女士送到家门口,自己却发生了意外。

  原来,就在刘女士下车不久,王女士被路旁冲出的一辆货车撞倒,刘女士见状急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将王女士送往郑州市骨科医院,经诊断其左脚伤势严重,并伴有多处骨折。

  经交警认定,肇事货车司机承担全部责任,王女士无责任。

  王女士出院后向医药超市有限公司说明自己是在下班回家途中遭遇车祸受的伤,且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希望公司能够让其享受工伤待遇,然而她的要求被公司一口回绝了。“你是下班途中受的伤,但并非在回家途中,你送刘女士,第一目的地不是回自己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医药超市有限公司这样答复王女士。

  这让王女士无法接受:“自己好心捎同事回家遇车祸受伤,怎么就不能认定工伤了?”与单位协商不成,王女士向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郑州市人社局经过审核,于今年1月30日为王女士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但医药超市有限公司以认定事实有误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书。

  医药超市有限公司的理由有二:其一,王女士受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其认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应理解为在上下班规定的时间、必经路线、唯一目的地,而王女士骑车带刘女士回家,其意图是送刘女士,第一目的地明显不是回自己家,不能认定为回家途中。其二,王女士原是郑州三棉公司职工,社保由三棉公司缴纳,因此,其与医药超市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只是劳务关系。

  王女士称,自己虽然原是三棉职工,但后来应聘到医药超市工作,工资和相关物品都由超市发放,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而棉纺西路四厂门口是其上下班途中必经路线,不存在单位所诉理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制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利益,王女士下班后虽然是送刘女士回家,但她行走的路线仍是在回家途中,此时出现了其本人无责任的交通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医药超市有限公司虽然未与王女士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故郑州市人社局为王女士作出的工伤认定书合法有效,应予支持。

  主审法官荆战武认为,“对《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我们不应只做字面理解,不能理解为只有第一目的地是回家或者去单位,沿着必经路线分毫不差地行走才符合规定。”他同时认为,企业不能过于机械地理解法律,更不能对职工过于苛刻。

  7月31日,法院一审驳回了河南省医药超市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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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