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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面议”背后的“陷阱”

大连法制报时间:2012-08-13

   如今,招工启事上“工资面议”的字样越来越多。表面上看,“工资面议”似乎意味着允许协商,对劳资双方都很公平。实际上,这是很多用人单位忽悠求职者的把戏,其中隐藏着诸多“猫腻”。

  镜头一

  一家公司在网上发布广告招聘计算机人才,并提及“工资面议”。白某觉得这是一个展示自己才华的机会,遂不顾路途遥远欣然前往。可当白某按要求递交相关资料并苦苦等了7天后,却被告知月工资只能在1000元以下面议,即上限是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根本没有面议的余地。不愿接受的白某不得不无功而返,可其已花费2000多元简历打印费、车船费、住宿费、伙食费,走时几乎是口袋空空,差点儿流落街头。

  律师说法

  该公司之举违法。《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笼统地以“工资面议”取代如实告知劳动报酬,明显是对自己法定义务的违反。此外,公司应当赔偿损失。公司在发布如此广告时,应当知道会有不适合者前来应聘,也应当知道此举会造成不明真相的求职者损失,却未加防患,而白某的损失恰恰是由于公司的过错所造成。据此,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之规定请求赔偿,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镜头二

  3月15日,潘某到一家公司应聘。在就工作内容、条件、地点、时间谈妥之后,双方进行了“工资面议”。公司出具的现有员工工资表中表明,同类工种的工资为1200—3800元。最终彼此在该基础上,议定潘某的月工资为3000元。当潘某领取第一个月工资时,发现自己的工资只有1500元,遂向公司质询。但公司坚持面议时确定的就是1500元,若潘某认为是3000元可以提供证据证明。然而,当时只是“面议”,又何来证据?

  律师说法

  “工资面议”是一种口头协议,虽属合同范围,能够产生对应效力,但因基本靠双方信誉来维系和履行,导致一旦出现劳资纠纷,往往口说无凭。《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鉴于本案双方就工资标准发生争议,最终解决又只能依靠证据,故潘某主张公司未按约定发放,就应提供原有约定加以证明,否则就只有“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建议求职者与公司约定工资时,应该写进书面的合同。

  镜头三

  孙某到一家商店应聘并“面议”工资。“面议”结果是月最低工资800元,如果干得好,最高可加到2800元。为挣到2800元,孙某尽心尽力。可到月底,老板却只发了800元。孙某以为是不够刻苦所致,于是更加卖力。但老板次月仍是发800元。孙某终于忍不住,问老板到底怎样才能加工资,哪知老板回答:“只有800元,不干随时可走人。”

  律师说法

  “工资面议”往往是用人单位故意给出的悬念和幻想,以便引诱求职者上钩,从而达到“少花钱多办事”的目的。“干得好可以加薪”中的所指的“好”,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因此提醒求职者,在遭遇此类情形时,务必事先将“好”的标准、“可以加薪”的具体条件加以明确,并写入劳动合同。当然,如果月最低工资即底薪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依该标准支付,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5条处理,即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差额。

  编后语

  综上所述,某些公司的“工资面议”实际上就是为求职者设置了一个怎么努力也实现不了工资上限愿望、永远跳不出的美丽“陷阱”。既然是“面议”,为什么不按照国家法规要求,在招工信息中标明薪酬呢? 这就大有讲究了。招聘企业都想以最低的待遇招到最好的人才。但是标明工资待遇,就可能因为自己出价太低而不受青睐,势必出现你涨我也涨的竞争局面,无形中使企业增加了用工成本;如果招聘时公开承诺的薪酬待遇不予兑现,还可能招致信誉危机和维权麻烦,这都是招聘企业不想看到的。所以,就把薪酬待遇的公开透明变成了暗中“面议”甚至“免议”,将企业之间的竞争转化为一致对外。求职应聘者再精明,恐怕也难逃招聘方精心设置的圈套,基本权益都得不到保障。

  由此而来的“工资免议”,既违法律,也不道德。这种招聘方式,就是运用自己的绝对优势地位,明确地强调单方的条件、要求等权利,模糊地忽略另一方的薪酬待遇等权益。这实际上就是对应聘者显失公平的霸道行为,也是导致“招工难”、“用工荒”的重要原因。

  随着维权意识的增强,“工资面议”的如意算盘不可能让更多的人长时间被算计。企业要发展,离不开员工的齐心协力。尊重求职者的平等权利,保障员工的合法利益,调动大家的向心力、凝聚力,远比“工资面议”的小伎俩更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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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大连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