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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内容不一致

萧山日报时间:2012-08-06

    [导读]就业协议书主要是作为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在毕业生正式到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的效力就终止了。因此,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就失效。不过,在就业协议书上约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时,即使后来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效力仍然存在,毕业生必须遵循约定,否则需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今年毕业的小王,原以为找到了份满意的工作,最近却为劳动合同的事情烦恼。

  小王于今年4月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因为表现优秀,5月份由公司出资到省外进行了1个月的新技术培训。公司在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内约定:经公司出资培训后,要为公司服务3年(服务期),如果违约则要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

  今年7月份,小王正式到公司上班,在正规的劳动合同里,他发现约定的合同期只有1年。

  浙江法君律师事务所的吴学军、席巧玲律师认为,就业协议书主要是作为转递毕业生人事关系的依据,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都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在毕业生正式到单位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后,就业协议书的效力就终止了。因此,一旦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就失效。不过,在就业协议书上约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时,即使后来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中约定的效力仍然存在,毕业生必须遵循约定,否则需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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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萧山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