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男子工作五年未签劳动合同获经济补偿

光明网时间:2012-08-02

    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通过执行调解的方式成功调解了一起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为务工男子获得13500元经济补偿金。

  被告梁某于2006年6月到原告某水电开发公司工作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2006年至2009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仅于2010年1月1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被告的月工资为2700元/月 。2010年12月31日,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至今被告不再在原告公司上班。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因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2011年8月29日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决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原告收到裁决书后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改判只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在法庭上,被告向法院提供10组证据,证明了被告于2006年6月到原告单位工作至2010年12月31日止共5年的法律事实。原告请求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27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5个月经济补偿金,并驳回其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公司收到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后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2年3月2日自愿撤回上诉。

  在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拒绝履行判决义务。遂被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案看似已无法调解,但执行法官并没有放弃调解,通过电话沟通将双方当事人邀约至法院,向被申请人诠释本案的相关法律,与双方当事人聊情理,道得失。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当日向申请人支付13500元经济补偿金,申请人放弃其他执行请求。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