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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时间:2012-07-31

    本报讯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经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施行。 《条例》明确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原则、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协商事项、程序、争议处理及法律责任等,为全区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共7章,包括: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一线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应当高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适应用所有与本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以及本企业使用的劳务派遣职工;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总额及调整幅度应综合参考自治区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社部门发布的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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