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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被辞”员工如何维权

河北法制网时间:2012-07-27

    最近,省会石家庄市民小宋很郁闷,原因是虽然他与工作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近日企业却以调动工作岗位为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使他又成了无业游民。

  2011年7月,小宋通过应聘进入一家饮料企业从事销售工作,试用三个月后成为一名正式员工,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今年6月份,该企业以公司调整为由调小宋到与该企业有业务往来的一家经销商处上班。到经销商处,小宋被告知,经销商可以安排工作,但需要与小宋重新签订一份劳动合同,以后他们两方之间成为雇佣关系,小宋和原工作单位劳动合同自动解除。小宋很苦恼,无从抉择。

  无独有偶。小张与工作单位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到2012年6月,小张只工作了一年半,但突然被单位通知要调往邯郸工作。因一家老小全部在石家庄,孩子刚刚出生几个月,初为人父的小张没办法到外地出差,遂辞职另谋职业。

  [说法]

  小宋和小张明明都与工作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企业却以调动工作岗位为由变相使职工辞职,这样的做法是否违法?他们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这些问题,7月15日,本报记者咨询了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延兵。

  王律师介绍,要确定企业是否在变相辞退职工,首先要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如果没有约定,用人单位可以依照用工自主权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但必须是在改变工作地点或岗位对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影响不大的前提之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果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必须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才能实行。

  就小张的情况来看,无论小张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约定了工作地点,调整小张去邯郸工作影响其生活条件甚大,显然已经超越了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容忍义务范围,同时也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建议]

  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会提出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进行调整,比如降职、降薪,让劳动者无法接受,从而变相辞退员工,这样做显然违背了法律原则,用人单位的行为应被确认为无效。

  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王律师建议,劳动者可以拒绝调整工作,用人单位不能以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执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此外,王律师告诉记者,作为劳动者,同样有权力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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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