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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

贺州日报时间:2012-07-25

  “感谢领导的关心,为我们讨回了拖欠的工资。”农民工邱某点着工钱高兴地说。近日,在钟山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公室里,9名农民工领到了被拖欠工资共计12040元。

  今年4月,钟山县农民工邱某、陶某等9人向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县总工会反映:他们于2011年底给包工头邓某做工,负责乡镇农保牌建设,工程完工后邓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未支付拖欠他们的工资,累计1万余元。

  接到诉求后,县劳动监察大队、县总工会立即展开调查,了解事情的原因和经过:乡镇农保牌建设,由苏某所在的公司承建,苏某转包给邓某,再由邓某请农民工建设。工程完工后,苏某将农民工工资交付到邓某手上,而邓某只给工人打了个欠条,自己却“把钱吃了”,造成农民工迟迟未能领到血汗钱。

  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这种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因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而产生的拖欠工资行为,由施工单位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因此,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县总工会工作人员责令苏某所在公司限期支付完所拖欠工资。农民工终于领到了被拖欠半年之久工资。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成功调解、切实维护了农民工的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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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贺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