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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人事争议而非劳动争议

南国早报时间:2012-07-24

   小学老师陈某因病请假到医院就医,不料被教育局以擅自离岗为由辞退。她起诉到法院,向她所在的小学、中心学校及县教育局索赔4年多工资4.9万元。7月20日,宾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女教师被辞退

  陈某自1988年开始在宾阳从事教学工作,1995年分配到老覃完小工作。2007年9月9日,她因腰腿疼痛到南宁市津头医院看病,5天后又到宾阳县人民医院检查看病,医生建议其卧床休息。

  陈某称,2007年9月14日,她拿着医院的疾病证明和请假条,向老覃完小的校领导请假,经校领导盖章同意后到宾阳县人民医院看病。在看病治疗期间,因被学校停发工资,她多次向老覃完小、宾州镇中心学校等有关部门了解和反映情况。到2010年12月9日,宾州镇中心学校才同意她申请上级部门调查,但一直没有结果。之后,她一直在家养病。

  后来,她被辞退了。2011年2月,宾州镇中心学校传达辞退陈某的决定,并下发《辞退送达通知书》。陈某表示,她没有收到这份书面通知,更未进行签收。她请假治病得到校领导批准,怎么会被辞退?为此,她向宾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作出仲裁裁决书,认定中心学校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陈某为全民所有制单位在编职工,其双方之间的辞退争议属于人事争议范畴。陈某从2007年9月17日起未经请假,擅自离岗,长期旷工,中心学校依照有关规定作出辞退原告的决定程序合法。

  陈某不服,于2012年4月份向宾阳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宾州镇中心学校和宾阳县教育局对其作出的辞退决定和停发工资决定无效,要求补发52个月工资4.9万元。

  辞退是否合法

  宾阳县法院曾两次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争议焦点在于陈某是否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教育局作出的辞退批复是否合法。

  陈某认为,她离校是经学校领导同意后请假去看病的,不是擅自离岗。她向学校请假已履行请假手续,共请假3次均得到学校领导同意并盖章。

  对于陈某的说法,老覃完小原校长覃某和现校长马某均否认批准陈某的请假。宾阳县教育局委托代理人称,陈某前两张请假条是伪造的,因为请假根本没有得到老覃完小相关领导的同意,而第三张是无效的。根据《宾阳县中小学教职工管理办法》规定,教职工请假一星期以内的由学校领导批准,请假一星期以上、一个月以内的报县教育局人事股批准,一个月以上的由教育局分管领导批准,否则视为旷工。而陈某提供的请假条既没有学校的签署意见,也没有得到宾阳县教育局相关部门及领导的批假意见,所以请假条无效。因此,陈某属长期旷工。

  另外,本案属于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也是另一个争论焦点。

  陈某认为,她的身份是合同制工人,享受工人待遇,她与学校之间纠纷属于劳动争议而非人事争议。因此,宾阳县教育局按“擅自离岗尚未处理的人员”范围辞退她的处理方法有问题。

  宾阳县教育局委托代理人称,宾州镇中心学校、老覃完小均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陈某属于老覃完小在编以工代教职工,不属于劳动法所调整的工人,其身份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辞退争议属于人事争议,而非劳动争议。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宾阳县法院认定,宾州镇中心学校和老覃完小均为全民制所有制事业单位,之间为上下级关系,老覃完小负责安排教职工日常工作及业务培训,宾州镇中心校则负责行政及人事调整和经费的下拨。陈某是老覃完小事业编制职工,从事教学工作。2007年9月17日,陈某未经请假,至2011年2月18日被辞退之日,一直没有到单位上班,擅自离岗,长期旷工。因旷工,宾州镇中心学校停发陈某工资,并对她作出辞退意见。宾阳县教育局调查后作出《同意辞退陈某同志的批复》。

  虽然陈某提供了一份2000年签订的劳动合同,但该合同无论是对工作的内容、性质还是对工作报酬、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主要条款均未作约定,明显不符合劳动合同的合同要件。此外,陈某的工作一直是按照老覃完小的安排进行教学,并根据宾阳县人事局核准的工资数额予以发放,甚至陈某在庭审中也对为何签订合同及合同权利义务的履行均不清楚。可见原被告之间的辞退争议属于人事争议范畴。7月20日,宾阳县法院作出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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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南国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