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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个公告就能解除劳动关系?

扬子晚报时间:2012-07-24

  用人单位在公司橱窗栏里贴了个公告,声称已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了,这一行为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日前,溧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经济补偿金纠纷案,认为用人单位无法证明该公告内容已经向劳动者书面送达,对该份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不予确认。

  2008年3月份,居力琦到鑫盛公司从事收费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4月1日至2011年5月30日。2010年5月,鑫盛公司为居力琦办理了社会保险,并缴费至2011年8月。因用工发生纠纷,2011年7月19日,鑫盛公司在单位橱窗栏里张贴了一份公告,内容为“居力琦同志连续旷工5天,现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请你看到公告后速与公司办理有关劳动关系解除的手续”。

  当年10月,居力琦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补办2008年3月至今的各项社会保障手续,并支付2011年3月至7月期间的工资9000元,支付经济补偿金7200元。仲裁委裁决支持居力琦后,鑫盛公司不服,于当年12月诉至溧水法院。

  法庭上,居力琦说,双方因为工资发生争议,他拒绝签字后,单位就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他继续到单位上了7天班后,老板口头告知他不需要再来上班了,7月份工资照发,他这才不再到单位上班。而明明是老板叫他不要来,他真的不来了,单位却以他旷工为由,单方非法解除了劳动合同,这是玩花样,故意造成他旷工,借此辞退他。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理应给付经济补偿金。

  溧水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单位虽认为居力琦经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但不能提供其对居力琦进行了相关培训的证据,而居力琦因工资发生争议,与单位提供的2011年3、4月份的单独制作的居力琦的工资表可以相互印证。因此,对居力琦的这一辩解意见,予以采纳。对于单位提供的7月19日的公告,单位未提供该公告内容已经向居力琦书面送达的证据,因此,对该份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法律效力,均不予确认,单位理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计算为43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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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