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逼员工“主动辞职”用人单位难辞其咎

农村新报时间:2012-07-20

    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在辞退劳动者时逃避法律责任,采取给劳动者放长假、将劳动者换岗、擅自提高工作标准等方式,迫使劳动者因熬不住而“主动辞职”,即“隐性辞退”。实际上,劳动者完全可以依法维权,用人单位必须为“隐性辞退”这种“逼”职工辞职的行为付出代价。

  案例1

  回家待岗 工资不能“缩水”

  【案例】王俊是一家房地产公司销售人员,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4000元,另加提成。今年3月以来,公司的楼盘销售量出现大幅滑坡。公司遂打算辞退员工,但碍于高额经济补偿,便让王俊回家待岗,每月只发600元生活费,通过使其陷入低收入而又不能到别的用人单位兼职的境地,最终被迫自己辞职。

  【点评】公司虽可以让王俊待岗,但不能让王俊的工资“缩水”。《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5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也有类似规定。

  上述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无条件地向员工发放全部工资,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借口加以克扣。同样,安排工作与否,是公司份内的事,与王俊无关,其无权以此克扣工资。

  案例2

  擅自“改革”有权获得赔偿

  【案例】张亮与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3500元。可仅过了半年,公司因经营项目减少,须裁员又担心承担法律责任,遂改革”:全体员工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另一半纳入年终考核,如年终完成考核任务即全发,反之则不发。同时还下发了具体但却难于完成的考核方案。张亮等员工明白,只有走人,否则连生活费也无法保障。

  【点评】一方面,公司擅自提高工资发放标准与方式的做法,已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更何况《劳动法》第50条已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不能拖至年终算总账。

  另一方面,由于员工难于完成考核方案所定任务,且如果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哪怕付出了正常劳动,也将失去另一半工资,其实质就是变相克扣工资。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就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及其总和一至五倍的赔偿金。

  案例3

  调离岗位 并非只有从命

  【案例】去年6月,李霞被某公司聘为某片区销售总负责人,并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由于该片区经营日益红火,今年1月,公司经理想将其业务交给自己的亲戚负责,但遭李霞拒绝。之后,公司便借口优化组合,把李霞调到了生产车间担任副主任。李霞心里清楚,公司实际上是逼自己辞职。

  【点评】《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如实地履行义务、行使权利。而劳动岗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内容之一,未经双方协商,不得擅自改变。

  本案中,公司借口将李霞调离,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李霞不但有权利拒绝调换岗位,还有权追究公司的违约责任。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农村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