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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劳动关系不能享受失业保险

吉林工人报时间:2012-07-17

  陈某是一家公司的业务主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5年6月到期。由于与新来的总经理经营观点不一致,双方时常因工作产生争执。今年2月,陈某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支付陈某10个月工资的补偿,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后,陈某认为,单位原来一直按规定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现自己处于失业状态,按规定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于是手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工作人员审核后,告诉他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45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三者缺一不可。陈某确实处于失业状态,但是,由于陈某与原单位是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因此,陈某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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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吉林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