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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前检查算劳动 公司单方面降工资不行

法制晚报时间:2012-07-17

    女职工怀孕进行产前检查 公司以请假多为由扣工资———

  2010年11月起,张小姐在某房地产公司做销售工作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6月,张小姐怀孕并将怀孕之事告诉了公司领导。但从2011年9月开始,张小姐就发现工资少了。

  公司解释说,张小姐上班时经常请假,要扣工资,而且近期房产销售业绩不佳,所以降低了她的基本工资。

  ●司法解答

  卢沟桥街道司法所陈晨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张小姐在工作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该公司不能扣除其请假期间的工资。此外,降低基本工资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双方需要协商一致,公司不能单方面随意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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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