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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工伤单位也应给赔偿

千山晚报时间:2012-07-11

  昨日,记者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获悉,如果员工试用期内受工伤,单位也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

  据了解,魏某应聘到某机械公司,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了试用期两个月。试用期期间因总经理钥匙忘在办公室里,在为总经理取钥匙爬梯子的过程中从三楼掉下受伤,花了5000余元医疗费。出院后,魏某回单位报销医疗费。谁知单位却声称双方已约定在试用期没有社会保险待遇。因此魏某来到劳动仲裁申请诉讼。

  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此案中魏某虽在试用期,但是在工作中受伤,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单位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和魏某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没有社会保险待遇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单位应负担其受伤的医疗费用,最终维护了魏某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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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千山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