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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满学生拒签合同书

法制日报时间:2012-07-10

  2010年9月,学生小陈与软件公司及所在学校签订实习协议书,约定软件公司接收小陈到公司实习,实习期至次年6月底,小陈承诺于实习结束后与软件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否则将赔偿软件公司违约金1.8万元。2011年6月,小陈办理离职手续,确认不与软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此,软件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陈支付违约金1.8万元。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软件公司败诉。

  承办法官表示,实习签订的相关协议均未对小陈日后的工资待遇、工作岗位等最基本的条款作出约定。实习结束时,软件公司、小陈曾就建立劳动关系问题进行磋商,小陈对软件公司提出的工资标准不满意,致使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最终缔约未成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协议中约定的高额违约金有违公平原则,损害了学生的自主择业权,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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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