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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加薪遭拒绝 跳槽被索违约金

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时间:2012-07-04

  被送出国接受为期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后,员工技能大增,回国工作半年即要求公司升职加薪,在遭到拒绝后,当即跳槽。公司遂以其违反服务期协议为由索赔违约金9万元,并要求员工新入职的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员工陈先生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咨询原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

  事实:员工受培训后跳槽

  原单位索要违约金

  2010年,刚刚大学毕业的陈先生入职北京某软件设计公司,担任开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认真,陈先生很快得到了公司的认可,不久即被送到国外接受为期6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期间公司支付培训费6万元。

  与此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为期3年的服务期协议,即培训结束后陈先生要为公司服务3年,否则应承担每少服务一年支付3万元违约金的责任。

  培训结束,回国半年后,陈先生要求提高职位和薪水,公司不同意,在协商无果后,他提出辞职,跳槽到了某动漫设计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

  软件设计公司遂要求陈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9万元违约金,并要求动漫设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陈先生拨打12351职工服务热线咨询原单位这么做是否合法。

  解读:违反服务期约定

  员工应当赔偿

  对此,记者采访了工会调解员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的刘仁午律师,刘律师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本案中,软件设计公司为陈先生出资6万元送其到国外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并与其签订3年的服务期协议是合法的。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因此,本案中陈先生违反服务期约定应当向该软件设计公司支付违约金。但是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同时,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本案中,该软件设计公司与陈先生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是每少一年支付3万元,总价为9万元,超过了该公司为陈先生支付的培训费用6万元,超过部分,不应得到支持。

  刘律师还指出,在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下,不是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行为。比如,《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存在用人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条件或者劳动条件;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的,员工离职就不违反约定。本案中,软件设计公司并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陈先生违约跳槽,应支付违约金。

  提醒:招用其他单位员工

  新公司要连带担责

  针对动漫设计公司的说法,刘律师表示该公司在陈先生未与该软件设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和所招聘的员工一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刘律师提示广大用人单位,为防范风险,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查验劳动者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如存在,应查验其与原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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