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劳动法]企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程序应如何履行?

本站时间:2009-12-15
韩某等25名职工与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履行中,该公司以经营亏损为由,于2008年10月辞退韩某等25名职工。韩某等人遂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请求纠正该公司的错误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接到韩某等人的举报后,经调查取证,查明该公司违反了企业经济性裁员法定程序,其单方解除韩某等25名职工的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具备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违反了有关经济性裁员的程序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该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撤销了辞退韩某等25名职工的决定,恢复了韩某等人的工作,补发韩某等人的工资并为其补缴了社会保险费。请问:为什么说该企业的做法是错误?

专家点评:

本案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有关经济性裁员的法律规定,擅自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该公司解除韩某等25名职工劳动合同时不具备上述法定条件,也未履行法定程序,严重违反经济性裁员的有关法律规定,侵害了韩某等25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决定是完全正确的。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