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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退回后怀孕派遣单位如何支付工资

搜狐网时间:2011-12-22

  2010年1月,经劳务派遣公司派遣,我进入一家外资企业工作,每月工资为2800元。我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因在质量检测工作中多次出错,外资企业决定将我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我被退回后,因公司暂时无法安排我进入其他用工单位工作,每月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我支付劳动报酬。10月,我发现自己怀孕。请问,公司是否应该按照原工资待遇2800元的标准向我支付“三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解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但徐女士是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后被退回的。对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女职工进入三期,应当区分对待:(1)国家对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实施特殊保护,明确不得降低其工资待遇,故处于“三期”期间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原用工单位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女职工支付工资。(2)劳务派遣的女职工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出现“三期”情形的,因《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故劳务公司可按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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