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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9月起工薪个税如何计算

中华会计网校时间:2011-08-09

  8月份工资如果在9月份发放,须按照3500元的个税新标准来扣除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明确了这一问题。[2011]46号公告明确,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税率表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对于表一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该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二是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三是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原来的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

  二是明确了新标准和新税率的适用原则。

  [2011]46号公告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里强调的是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的时间,而不是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的归属期间,这与当前我国各单位每月工资、薪金发放时间的多样性和灵活性有关,也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的原则。

  目前,我国各单位工资、薪金发放时间不一,有的月初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初发放上月工资、薪金,有的月底发放下月工资、薪金,而单位还可以调整发放时间,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以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间来判断是否应该适用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对所有纳税人都是一致的,体现了对所有纳税人的公平原则,有利于平衡纳税人的税负。

    如果某单位将8月份的工资、薪金延迟到9月份发放,尽管可以适用每月3500元的减除费用标准,但纳税人9月份的工资、薪金也要相应延迟到10月份发放(以此类推),否则9月份就存在同时取得8月份和9月份两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将当月的全部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纳税,这样或许在事实上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例如:现有甲、乙两企业。其中甲企业于9月5日发放了本企业职工老张8月份工资4000元,乙企业于8月28日发放了本企业职工老王9月份工资3000元。则根据[2011]46号公告规定,老张8月份工资在9月份才实际取得,则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老张应纳个税=(4000-3500)×3%=15元;如果上述工资是在8月份实际取得,那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应纳个税=(4000-2000)×10%-25=175元。而老王9月份工资在8月份实际取得,按照规定,这笔工资薪金所得归属期间为2011年9月份,虽然是在2011年9月15日前缴入国库,但其实际取得时间为2011年8月28日,即在2011年9月1日(不含)之前,则只能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即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只能为2000元,应纳个税=(3000-2000)×10%-25=75元;如果老王上述工资是在9月份实际取得,那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3000<3500,则老王不用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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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中华会计网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