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石家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上调

燕赵都市报时间:2011-08-03

  今年石家庄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再提高。8月2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石家庄市将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统一调整,新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今年1-6月份增加部分将进行补发。

  “这次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水平是经过认真研究和测算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去年以来,居民消费价格水平有所上涨,尤其是食品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同时,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也有大幅度提高。为使工伤职工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不降低,工伤职工待遇水平有必要进行调整。

  

  据悉,此次,调整范围为2010年12月31日前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按照规定,此次工伤职工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按照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0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60元,四级伤残240元。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六级伤残职工津贴,用人单位也将为其增加伤残津贴,五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220元,六级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90元。

  同时,生活护理费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护理费为131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护理费为1049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护理费为787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4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据悉,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的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按原渠道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由工伤人员现所在单位支付。

  “按照要求,工伤保险待遇需每两年调整一次。2007年至今,石市已四次上调工伤职工待遇水平,此次上调幅度颇大。今年1月1日起新的《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调整工伤职工待遇水平,也是贯彻实施这一条例的应有之意。”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这次调整时间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将首先对今年1-6月份增加部分进行补发,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或克扣应给工伤职工的待遇,而凡是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此标准予以发放。


部分文章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及时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联系电话:400-666-5643

原文来自:燕赵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