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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最低工资标准提高

河北新闻网时间:2011-07-21

  从7月1日起,张家口市施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较大,设为4个档次,该市执行2、3、4档,分别是1040元、960元、8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10.4元、9.6元、8.6元。

据了解,市区及郊区(含桥东区、桥西区、高新区、下花园区、宣化区、宣化县)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104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10.4元;怀来县、涿鹿县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9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9.6元;张北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赤城县、崇礼县、察北管理区、塞北管理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执行86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8.6元。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施行范围为:张家口市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熟练期等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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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