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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出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河北青年报时间:2011-07-20

  今后城镇非从业居民,也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年满60周岁即可按月领取养老金。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今年7月1日启动试点工作,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缴费标准 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

  按照《意见》,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和1000元10个档次,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中央财政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省、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政府为其每年代缴81元养老保险费。

  养老金待遇 最低每人每月55元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可制定对参保的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父母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的特殊补贴政策,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各试点县(市)、区政府支出。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放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扣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养老金领取 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

  据《意见》要求,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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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