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且在我省企业工作满三年的退休人员可自愿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15年费用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日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未参保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养老统筹,并明确了参保缴费及待遇计发办法。据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解决具有城镇户籍、与单位有劳动关系未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是养老保障全覆盖的重要步骤,力争年底前基本解决这一群体养老保障问题。目前,全省已开通12333免费政策咨询专线,接受参保人员咨询。
工作满3年即可参保
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在我省企业有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可自愿申请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通知规定,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
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
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鼓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
未达退休年龄也可参保
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也可申请参保。通知规定,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国企、集体企业职工可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依据通知,原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经单位批准辞职一直未参保的,2010年底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凭本人原始职工档案,可由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后从2010年开始向前补缴不少于5年的养老保险费,连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补缴基数有两种,待遇不同
依据通知,参保人员从2010年开始向前以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或60%为基数,按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补缴。其中,12%部分和基金保值率补缴金额扣除2005年以前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后进入统筹基金,8%部分和补缴的个人账户利息以及2005年以前划入个人账户的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储存额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自愿申请补缴人员补缴的全部费用到账后的下月起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缴费基数不同,享受待遇标准也有差别。其中,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费即享受待遇人员,按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100%为基数补缴的,月基本养老金630元,按历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补缴的,月基本养老金495元。
有视同缴费年限补缴后即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按省统一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2010年底前未达到退休年龄,补缴距退休年龄满15年的差后继续缴费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届时规定计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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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省人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