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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出台流动就业人员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

河北省人社厅时间:2011-06-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流程,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和《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人社字〔2010〕169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经办机构是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称《申请表》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所称《联系函》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所称《信息表》是指《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第二章 经办流程

  第四条 参保人员在我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并在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参保人员流动前,需由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 核对有关信息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生成参保凭证,参保凭证一式三联。

  2. 将参保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3. 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可邮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也可交与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在新就业地办理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使用)。

  4. 生成《信息表》,可将其邮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也可交与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在新就业地办理接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使用)。

  5.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可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银行账户;也可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到原用人单位或本人银行账户,划转到原用人单位的由其单位支付给本人。

  6. 终止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的医疗保险关系。

  (二)参保人员流动到新就业地,由新用人单位或本人按规定提交居民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并填写《申请表》。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等相关材料,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 根据参保凭证、《申请表》、《信息表》等相关材料,为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2. 核对参保凭证列具的信息和个人账户余额,个人账户有余额并转入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的,将其余额计入参保人员新建的个人账户。

  3. 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申请表》、《信息表》按社保档案保管规定存档备案。

  4. 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 将参保凭证第三联(蓝色)交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由本人留存)。

  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我省流动到外省市就业的,在外省市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流动前需由原用人单位或本人到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申请终止医疗保险关系相关材料、《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一)核对有关信息并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及填写要求》生成参保凭证,参保凭证一式三联。

  (二) 将参保凭证第二联(红色)按社保档案保管规定存档备案。

  (三) 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邮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四)生成《信息表》,并邮寄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五)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和医疗保障编码。

  (六) 终止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的医疗保险关系。

  第六条 参保人员从外省市流动到我省就业的,在我省新就业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以下流程经办:

  (一) 参保人员流动到我省新就业地后,由新就业地用人单位或本人按规定提交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申请填写《申请表》。

  (二) 我省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联系函》。

  (三) 我省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收到《信息表》、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和第三联(蓝色)等相关材料,及时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接续手续,个人账户有余额并转入我省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的,将其余额计入参保人员新建的个人账户。

  (四)将参保凭证第一联(黑色)、《申请表》、《信息表》按社保档案保管规定存档备案。

  (五)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六) 将参保凭证第三联(蓝色)交与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由本人留存)。

  第三章 附则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参保凭证样张、印制标准和填写要求》,并在部网站上已公布参保凭证样张,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按照要求填写并按照规定格式套打。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涉及的函、表的样张,详见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文件。

  第八条 各统筹地区经办人员可以通过登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址 http://www.mohrss.gov.cn 查询全国县级以上经办机构的邮寄地址、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和下载各地行政区划代码。

  第九条 本规程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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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河北省人社厅